上诉人(原审原告):危子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危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危子臣。
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与被上诉人危子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刘万斌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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