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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子文、危建国等与危子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危子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危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危子臣。
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与被上诉人危子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危子文、危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刘万斌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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