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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辛龙
刘杰
王江
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刘伟争
刘印

原告张辛龙。
原告刘杰。
原告王江。
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争。
被告刘印。
原告张辛龙、刘杰、王江与被告刘伟争、刘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辛龙、刘杰、王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张亚男,被告刘伟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印尚欠原告张辛龙、刘杰、王江工程款167000元,事实清楚,有协议为证,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刘印应于2015年2月12日支款后,应当在15日内给付三原告工程款167000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所欠工程款的双倍,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刘印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履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被告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至执行完毕止)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伟争在协议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刘印、刘伟争连带给付原告张辛龙、刘杰、王江工程款1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至执行完毕止),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元由被告刘印、刘伟争负担3640元,原告负担1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印尚欠原告张辛龙、刘杰、王江工程款167000元,事实清楚,有协议为证,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刘印应于2015年2月12日支款后,应当在15日内给付三原告工程款167000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所欠工程款的双倍,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刘印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履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被告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至执行完毕止)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伟争在协议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刘印、刘伟争连带给付原告张辛龙、刘杰、王江工程款1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至执行完毕止),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元由被告刘印、刘伟争负担3640元,原告负担1067元。

审判长:党红欣
审判员:侯月涛
审判员:陈晨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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