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JUNYITU。
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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