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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某某与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JUNYITU。
  原告印某某与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屠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人民陪审员史亚娟、任玮玮组成合议庭,陶伟春担任审判长。2019年8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的劳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89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入职被告屠某公司处并担任门卫一职。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约定工作期间为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原告每月工资为2,420元。自2017年起,被告就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至今尚有工资10,890元未发。2019年2月26日,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申请人不具有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涉诉。
  被告屠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约定工作期间为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工作内容为门卫,每月工资为2,420元。2017年11月起,原告开始享受城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9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等人工资。2019年1月15日,被告屠某公司被法院依法查封,原、被告的用工关系无法继续履行。
  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个人享受城保基本养老金情况、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裁决书、证人证言、当某某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给付劳务费。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费,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0,89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屠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由此产生的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印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89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元,由被告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某某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亚娟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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