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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某某与饶玉山、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印某某
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饶玉山
邬某某

原告:印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饶玉山,男,现年45岁,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邬某某,男,现年4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饶玉山、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玉山、邬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印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印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印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印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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