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卫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海龙、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卫某某、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某某、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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