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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卫某某与黑龙江省饶某农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饶某农场
米俊杰
卫某某
杜卓理(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卫某某
王立新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饶某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7263491-9。
委托代理人米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杜卓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卫某某之女),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无职业。
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因与被上诉人卫某某、卫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米俊杰,被上诉人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卓理、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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