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波、赵坚、陆建芬诉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进入诉前调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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