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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卫某。
委托代理人卫珍珍。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卫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利娟

书记员:赵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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