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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志刚与高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卫志刚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高志文

原告卫志刚,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文,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吴桥县人。
米井忠,男,58岁,汉族,农民,河北省吴桥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志刚与被告高志文、米井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志刚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卫志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卫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卫志刚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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