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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常某与吴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卫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卫常某诉被告吴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卫常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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