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国良
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黄某佳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麻城市龟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卫国良。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公园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46320-5。
代表人胡红华,经理。
被告黄某佳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黄某大道39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390366-4。
法定代表人郑重怀,经理。
被告麻城市龟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龟峰山风景区民俗村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266216-6。
法定代表人洪俊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国良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黄某佳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麻城市龟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卫国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卫国良负担。
审判长:林峰
审判员:闵丽
审判员:张博
书记员:邓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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