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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与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传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卫某负担。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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