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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剑峰与陈某某、朱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卫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卫剑峰诉被告陈某某、朱某、葛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朱某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争议的标的物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因被告朱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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