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涛,系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石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系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卫某与被告李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卫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石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某以号牌号码为鄂B×××××传褀牌GAC7××××××5A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石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国洪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鄂B×××××传褀牌GAC7××××××5A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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