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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太湖世家环球大厦805室。
  负责人:赵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卫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679号民事裁定,冻结卫某的银行存款43,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卫某的银行存款43,86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卫某的银行存款43,86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后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叶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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