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王成礼(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
于攀敏
何闪闪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礼,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李慧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攀敏、何闪闪,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变压器供销及买卖合同、变压器改造合同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款259193.34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所签的相关合同为连续性供销、买卖合同,付款亦为连续过程,并非具体针对某一供销、买卖合同,且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15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尚欠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款259193.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被告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变压器供销及买卖合同、变压器改造合同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款259193.34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所签的相关合同为连续性供销、买卖合同,付款亦为连续过程,并非具体针对某一供销、买卖合同,且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15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尚欠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款259193.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被告河北敬业中厚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金虎
审判员:崔国燕
审判员:付亚楠

书记员:武彦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