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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某某。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石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金清强
书记员:朱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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