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金海
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卢金海。
委托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卢金海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绪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作新,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相关证件,现原告要求退还办证费,被告同意退还,实质上是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委托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返还原告卢金海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相关证件,现原告要求退还办证费,被告同意退还,实质上是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委托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返还原告卢金海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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