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金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承包人代表:卢金华,男,生于1958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家芬,系卢金华女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绍杨,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卢金华与三里乡小屯村村委会签订的《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异议,已向本院另案起诉,确认该合同无效,本案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万小龙
书记员: 谌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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