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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遥诉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遥
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贾某某
孙某某
李某某

原告卢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丽萍,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遥与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遥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卢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卢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审判长:张红星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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