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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丽萍,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某与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5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同年7月11日,原告卢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邯郸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20万元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红星

书记员: 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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