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
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
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波(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
谢敬涛(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
罗某
罗某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某。
被告罗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波、谢敬涛,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长:冯杨勇
审判员:姚卫琼
审判员:望西峨
书记员:廖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