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吴志成(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
毛某某
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五组
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四组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三明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下岗职工,住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志成,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退休职工,住通城县。
第三人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五组。
代表人程光富,该组组长。
第三人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四组。
代表人李幼刚,该组组长。
两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第三人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四组、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五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光明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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