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方培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卢立国与被告吴某坤、吴某某、方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晶独任审判。因被告吴某坤、吴某某、方培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立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坤、吴某某、方培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废铁废塑料生意。前2张借条,被告没动迁时,是在赵巷丁家窑,以前被告的房子里签的,现在这房子已经拆了,借钱原因主要是方培成与3个大陆人1个台湾人在昆山花桥绿地大道要投资开KTV,被告说3个人被台湾老板拐跑了800多万,当时借钱都是要投资KTV的。因为问原告借的钱多,所以方培成让妻子吴某某和丈人吴某坤也一起写借条。钱款都是现金往来。第一次是夫妻2个人收的现金。第二次吴某某在上班,所以让他老丈人签的,钱是方培成、吴某坤收的,本来是想让老夫妻两个签名的,后来因为吴某坤、强信兰(音)也在外面开店,没有写上名字。四张借条有吴某某写的,有方培成本人书写的,具体记不清了,先写借条,然后原告交现金对方。后2张借条是在被告租住的地方崧泽公寓,当时借条上写着谁的名字,就是谁共同收的钱。因为原告想买被告的动迁房,所以前面的钱没还清就又借钱给被告,后来原告也买了同小区的房子。2013年9月24日的160,000元的借条是原告因为怕被告跑掉,所以让被告打了一张总的借条,是后来隔了半年到一年所写,不是实际时间。当时因方培成已经找不到了,就让吴某某和吴某坤写了一张总的160,000的借条。三被告借款后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坤、吴某某、方培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某某、吴某坤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因家里投资需要向卢立国借款人民币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落款载明的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1组,其中,2012年2月7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卢立国人民币现金叁万圆整(30,000元)借款人:方培成。借款人:吴某某。2012年8月9日借条载明,今借卢立国人民币现金伍万圆整(50,000)。借款人:吴某坤。借款人:方培成。2013年3月25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卢立国人民币现金伍万圆整(50,000元)。借款人:方培成。借款人:吴某坤。2013年9月24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卢立国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方培成。借款人:吴某某。原告提供了吴某某和原告的录音,该录音载明,卢立国:“吴某某我问你一下,你这个钱什么时候能够还我一点?”吴某某:“要房产证下来了呀”。卢立国:“房产证现在已经下来了?”吴某某:“没有,等房产证能下来的时候。”卢立国:“等房产证下来,……你要确定你这边能做得到吗?”吴某某:“这个我也说不准。”卢立国:“你这个事情搞得,你最近能给我一点吗?我儿子最近要结婚。”吴某某:“没有,我现在要哪里去给你弄,我搞不到呀。”卢立国:“你想想这160,000,1分没给,你老早跟我讲每年会给我一点。你这房产证今年能下的来吗?”吴某某:“今年应该差不多,到年底吧。”卢立国:“哦,这个样子啊。”吴某某:“你房产证下来我才能把房子给卖了是吧,那个时候卖了还贵一点,现在法院也查封了,也不能交易,人家一打听房子被查封了还卖给我,没有人愿意买的呀。”……原告另提供了原告与被告吴某坤、被告吴某坤妻子强信兰、被告吴某某的2018年10月13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润路XXX弄XXX号楼501室视频录像1份。该视频录像载明,卢立国:“我这个小孩结婚啊”。强信兰:“没钱,你再逼我也没有用,我现在真的没有钱。”卢立国:“160,000你哪怕还个10,000。”强信兰:“10,000?1分都没有。你看我们两个人退休工资还不够呢,你说我怎么办,我哪有钱给你”。卢立国:“少给一点”。强信兰:“没有,一分没有,还不出,没办法。”卢立国:“你什么时候有啊阿姨,老吴啊。”吴某坤:“我真的不知道呀。”强信兰:“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还你,我们现在老夫妻两个就每个月退休工资,你说哪里来的钱还你。”……吴某某:“装修的钱现在还没付。”强信兰:“昨天装修简装的钱,装修的人来要求,我说现在没有。”吴某坤:“我自己没钱啊,我说要不你先做(装修),我欠下。钱现在还没给。”……卢立国:“我是说少弄点。”强信兰:“没有真的没有,没办法。”吴某坤:“小孩伙食费,没钱,我问兄弟借了2,000元。”卢立国:“那我这边一点都弄不出咯。”吴某坤:“是弄不出,弄的出我老早就给你了,我们认识又不是一年两年了,我有钱我一定给你,老卢你放心好了,我们是本地的不是外地的,外地的么早跑了,我们家在这里我们跑到哪里去呀。这个钱的问题么是时间问题。现在是肯定没有。”强信兰:“你问我什么时候有我也不知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吴某坤、吴某某之间存有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吴某坤、吴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方培成还款,但原告所提供的落款有方培成签字的借条均为复印件,本院对该组证据难以采信。即使该组借条是真实的,因最后结算借条系由被告吴某坤、吴某某出具给原告,应视为双方就该160,000元的借款,重新达成了合意。故对原告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坤、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立国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吴某坤、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立国借款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吴某坤、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 霞
书记员: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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