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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藁城区增村镇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某
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藁城区增村镇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闫有晶(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增村镇李某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孟立新,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有晶,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藁城区增村镇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藁城区增村镇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借款,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藁城区增村镇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借款,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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