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翟冠杰(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
刘某前
刘贤发
之一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柴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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