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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冀0824民初2803-1号民事裁定,对原告卢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卢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卢某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2层1211号楼房(X京房权证西字第145151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红霞

书记员: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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