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中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付中兴、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付中兴、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 潘秀花人民陪审员刘清文人民陪审员曾凡辉
法官助理赵晓月 书记员李建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