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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原名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8号投资广场三层B座。
主要负责人:李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琪玮,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原告卢某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长 陈丽
人民陪审员 袁浩文
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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