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赵应招(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
委托代理人:赵应招,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号。
代表人:温沁阳,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本权
审判员:王延俊
审判员:赵满满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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