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书记员:李南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