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住江西省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吕光武,男,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养殖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8339-7。
法定代表人柳峰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耀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思伟、杨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光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1年9月23日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变更决议原告并不知情,也未在该决议书上签名,系他人代签,该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宣告无效。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应向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2011年9月27日的公司变更登记。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提交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2011年9月23日《股东会变更决议》无效。
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2011年9月27日的公司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耀忠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书记员:石雅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