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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黄慧秋,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雪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某某养殖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978339-7。
法定代表人柳峰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雪某某养殖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某因其他诉讼及证据问题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雪某某养殖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兰木祥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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