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杰,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
本院受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杜某某、上海信某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被告杜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共有物分割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该不动产位于奉贤区域内,为本院专属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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