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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蕾,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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