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殿军,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天淀粉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北门外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喜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卢殿军与被告嵩天淀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昌、被告法定代表人赵喜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在被告单位工作任普通工人,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已具有劳动关系,故申请至林甸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林甸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对林甸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嵩天淀粉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卢殿军与被告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艳
审判员 刘实
审判员 陈晖
书记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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