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9,汉族,初中,经营木材加工和林木采伐,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新疆巩留镇西公园社区,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巩某某公安行政处罚。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卢某某以15000元从关某某处购买了原属聂某某的树,2020年1月3日,卢某某在明知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将151棵杨树伐倒,1月4日卢某某安排卢某某将伐倒的树运至张某某木材加工厂卖得2250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53.2199立方米,价值18627元。
2、2020年3月13日卢某某以6000元于库某某处购买了属于哈某某的45棵杨树,同年3月16日,卢某某在明知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将51棵杨树伐倒,4月7日卢某某雇佣装运工将伐倒的树运至伊玖木材加工场卖得6700元。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21.6422立方米,价值7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检验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赛某某、库某某、哈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关某某、聂某某、卢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森林案件现场技术检验报告书(巩林检字【2020】0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娇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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