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辽B****1号小型轿车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城山隧道东100米路段时,由中间车道并入左侧车道超越其前方中间车道吴某某驾驶的辽B****6号小型轿车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心洪相撞,辽B****1号小型轿车向右躲闪又与辽B****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行人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卷宗、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7]大科司病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7]酒鉴字第081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081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汽司鉴 [2017]肇鉴字第(20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学苑辽学鉴 [2017]车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4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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