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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马某某与盛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卢某某、马某某与被告盛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卢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王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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