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
李先家(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
黄某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李先家,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原、被告只要充分协商仍有和解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长:谭国元
书记员:邓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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