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卢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屋内物品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被告辩称:因原告欠被告部分款项未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9月2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泰州市的房屋产权及房内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少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林小小、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由二人另行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卢某办理位于泰州市的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所有权人变更为卢某。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审判员  钱少林

书记员:王晓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