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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山佳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亦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黄学文、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李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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