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淇雅,女,系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慧超
书记员:韩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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