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卢某某与张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

卢某某与张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某某负担。

书记员:王文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