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
卢某某与张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某某负担。
书记员:王文豪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