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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周金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周金某
刘某某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杨旭

原告卢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儿童。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长城村(红旗路189号)。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刘章华,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保险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周金某、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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