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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某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沙堆镇瑶泉村二十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判长:杜开文

书记员: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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