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亲兄弟。2016年3月31日,因被告在行唐县租地种植辣椒,急需用钱买肥料,就找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给被告2万元现金后,当日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一张。2016年秋天,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书状,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卢某某辩称,被告在行唐县种辣椒时是向原告借了2万元。但在2016年腊月二十六日,在同村长辈卢某处已将借原告的2万元还给原告,被告不再欠原告的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1日,被告卢某某因买肥料向原告卢某某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2016年3月31日卢某某欠卢某某20000元”。后原告以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起诉来院。
庭审中,被告称,原、被告曾合伙收购辣椒。2016年腊月二十六日在同村长辈卢某家清算合伙帐目,算完帐后被告用应分得的利润抵顶一部分欠原告的钱,还差一万多元被告当着卢某的面给付的原告,至此被告借原告的2万元已全部还清。被告提供的证人卢某出庭作证称原、被告算完帐后,卢某某应分得的几千元利润没要抵顶欠卢某某的借款,卢某某当着证人卢某的面又给付卢某某一万多元。原告卢某某否认,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目清算完毕,但被告欠原告的2万元没有还,借条也没有撕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欠其2万元,并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称其已偿还原告2万元欠款,但未撤回欠条,亦未让原告出具收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偿还欠款后未撤回欠条或未让原告出具收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被告提供的卢某的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告已偿还原告2万元借款。况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欠条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故对被告称已偿还原告欠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娜
书记员: 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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