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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
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卢某(兵),职工。
委托代理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被告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已终止,需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被告湖北省竹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已终止,需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余明彬

书记员:骆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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