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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黄君娟、金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君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波,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大镇申杨村益星组28号。
  第三人:彭建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春光村阜南1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君娟、金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反诉原告黄君娟、金某诉反诉被告卢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黄君娟、金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黄君娟、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黄君娟、金某负担。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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